价格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一、收费文件依据: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19)145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业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鉴定机构与委托方按照依法、合理、诚信、公开的原则,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因此我公司自主制定并发布《价格鉴定评估收费标准》,请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办事处遵照执行。各分公司在总公司收费标准基础上可结合各地情况制定本地区的收费标准,并明码标价。
二、本公司收费标准可分别选择计件收费或计时收费执行。
(一)计时收费
计时收费平均标准分为四档,各档计时收费标准如下:
计时收费标准
序号
评估专业人员
计费(元/人•小时)
1
价格鉴证师(法人代表、首席价格鉴证师)
1000—3000
2
价格鉴证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或负责人)
800—2000
3
价格鉴证师
500—1500
4
评估员(助理人员)、价格评估专业人员
300—800
(二)计件收费(按标的的鉴定评估金额为计算基础)
1. 行政机关委托的评估标的收费标准
(适应范围:政府拆迁补偿、赔偿、行政决策的理赔、国有资产清算、公物的处置、罚没物的拍卖、公证物等等)
(1) 为行政机关提供决策、理赔、拍卖、公证等依据不超过5%收费;
(2) 起步收费:8000元/件。
2. 资源性评估标的收费标准
(适应范围:森林资源勘测与评估、矿产资源勘测与评估、海洋资源勘测与评估、其它资源勘测与评估)
(1) 资源性评估按不超过8%收费;
(2) 无勘测的资源性评估按不超过1.5%收费;
(3) 起步收费:20000元/件。
3. 房地产评估标的收费标准
(适应范围:产权人持有《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
(1) 商品房按不超过5%;
(2) 生产性、商业性房产按不超过10%;
(3) 起步收费:5000元/件(普通商品房收费:800元/套)。
4. 资产评估标的收费标准
(适合范围:机械设备、在建工程、装修工程、购件物、家用电器、交通工具等等)
(1) 按不超过10%;
(2) 起步收费:8000元/件。
5. 珠宝、玉石、书画、古董等评估标的收费标准
(适应范围:各种各样的珠宝、玉石、观赏石、字画、书画、古董、工艺品等等)
(1) 按不超过10%收费;
(2) 专家或专业机构费用(含相关差旅费)另计;
(3) 起步收费:8000元/件。
6. 交通事故车物评估标的收费标准
(适应范围:保险、车损、货损、物损、贬损、停运损失等等)
(1) 按不超过10%收费;
(2) 起步收费:8000元/件。
7. 知识产权、股权、专利、商标、证券等评估标的收费标准
(适应范围:知识产权、股权、专利、商标、证券、科技产品等等)
(1) 按不超过10%收费;
(2) 起步收费:20000元/件。
8. 停业、停运、停产等经营性损失评估标收费标准
(适应范围:各类纠纷所引起停业、停运、停产的经营性损失)
(1) 按不超过10%收费;
(2) 起步收费:8000元/件。
9. 无形资产的评估收费
(适应范围:各类无形资产的评估)
(1) 按不超过10%收费;
(2) 起步收费:20000元/件。
10. 其它评估收费
(适应范围:其它的各类特殊情况的价格评估)
(1) 确定单位价格按500元/项,必须假设不超过一定数量为有效;或按假设数量计算总价值的不超过10%收费,起步收费:8000元/件;
(2) 未明确其他涉诉讼案件均按不超过10%收费,起步收费:8000元/件;
(3) 其它的错综复杂的案件收费实行双方协商收费。
11. 补充说明
(1) 以上收费实行累进计算收费;
(2) 评估标的(除资源性评估外)在100万元以下的,按以上标准收费;100-1000万元按以上标准收费的百分之八十收费;1000-5000万元按以上标准收费的百分之六十收费;5000-10000万元按以上标准收费的百分之四十收费;10000万元以上双方协商收费;
(3) 此收费已含所需要的现场勘查等前期技术支持、材料等费用;
(4) 此收费未含差旅、交通工具费用,需另计;
(5) 如需要专家或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的,专家和机构费用另计;
(6) 以上收费须经实行双方协商收费,并签订合同;
(7) 协商收费时应考虑以下因素,适当调整收费标准:
a. 耗费的工作时间和执业成本;
b. 评估业务的难易程度;
c. 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d. 价格评估人员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e. 价格评估人员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以上计时收费或计件收费的预收费标准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法办〔2018〕273号的规定不得低于50%。
三、法院出庭费用,仲裁机构参照执行。
各地法院对出庭费用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根据国务院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81号规定的出庭费用范围: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其中:交通费(含城际往返交通费用和市内交通补助)、住宿费、生活费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补贴按上年度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公式为:每日误工补贴=平均工资÷12月÷21.75天/月。
四、执行时间
以上规定从2025年4月21日起执行。
陕西秦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2025年4月18日
抄报:陕西省价格协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